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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中退房该怎么办?

作者:佚名    来源:百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9 14:21:39

  原告;郭玲玲,女,洛阳市人。

 

    被告;洛阳高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郭玲玲诉称;

 

    20007月,我同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景康苑南楼2-302室的商品房一套,并交了定金5000元,交款时该房刚建到第三层。到了9月份,我要求同被告签订正式合同,但被告一直没有签。20011月中旬,被告通知看房并给了一把钥匙,我看房后,发现太阳能热水器及厕所漏水严重,至今没有修复。在1年多的时间里,我和家人未居住过一天并数十次要求对方退房。被告开始答应退房或代买,后来就不予答复。综上所述,被告至今未将房屋交付,且现在屋内还堆放被告的杂物。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房款137016元及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天地置业公司辩称;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同原告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200012月通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原告于2001110领取钥匙,并交纳了物业及相关的费用。至此,我方已履行了合同,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不存在任何违约的事实。现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却要求退还购房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0076,郭玲玲(甲方)与天地置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郭玲玲购买天地置业公司所建的,位于涧西区康滇路市场东侧景康苑南楼23302号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80.211平方米(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每平方米1898元,总价值152240元(不含闭路电视费、暖气开口费、产权证办理费);付款办法约定为:签订合同时先付定金5000元,签订后15日内,预付完全部房款,如一次性付清,优惠10%(实付137016元),由于乙方原因退房时,甲方只退给扣除定金以外的本金,不退本金利息;房屋定于20001225交付,房屋自交付后,天地置业公司对土建及水电施工质量负责保修,保修期最长1年,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按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生效后,如郭玲玲要求转让或过户,必须向甲方缴纳一千元。产权证办理过户费用及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该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的当日,郭玲玲向天地置业公司交纳了购房定金5000元。2000721,郭玲玲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了优惠后的剩余房款132016元,共计交纳房款137016元。同年9月份,郭玲玲由于对所购房屋结构不满意,向天地置业公司提出退房。天地置业公司以郭玲玲自行改变了房屋结构,无法再出售为由,不同意其退房。20001224,天地置业公司通知郭玲玲在2001125前,到天地置业公司物业管理所办理入手续,并交纳物业管理费、装修押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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