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江西置业公司当庭退回原告冯育明购房款6600元。
2006年4月,冯育明与江西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订购商品房一套,约定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49平方米,总房款16.6万元。2007年4月,经房管部门测定,冯育明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62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多出13平方米。为此,冯育明全额补交了1.46万元房款。
5月12日,冯育明起诉到法院,声称所购商品房面积误差比为8.7%,超出了法定误差比应该在3%以内的规定,因此要求江西置业公司退回其多交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建筑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或退房。否则,在产权登记面积大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