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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不合格 承租人依法退房

作者:梁 宗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9 16:48:56

中国法院网讯   上海二中院日前审结一起因甲醛量超标引起的房屋租赁纠纷。

    法国公民石林在2002年6月同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入住后,石林感到了种种不适。他怀疑租来的房子有问题,便找人检测了房屋的空气质量。结果发现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他向房东正式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归还已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房东不允,石林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根据石林实际控制房屋的情况判决该租赁合同于2002年8月14日解除。扣除石林未付清的电费及电话费,判决房东返还保证金7477元。石林不服,诉到上海市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石林与房东关于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于2002年8月14日解除。房东退还石林房屋租金人民币4813.48元及保证金人民币7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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