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法院调解审结了刘先生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返还房屋面积误差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刘先生房屋面积补偿款7249元。这起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因房屋面积误差而引发的案件圆满审结。
2004年1月3日,刘先生购买了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楼房一套。12月5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刘先生交付房屋时,经当地测绘局实际测量,该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74.58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减少了4.38平方米。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即按照房屋的单价对刘先生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即4.38平方米进行了补偿,补偿金额为1.5万余元。
可刘先生认为,根据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应当由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赔偿给自己。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赔偿了面积误差款,但没有对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进行双倍赔偿,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再赔偿自己该部分房屋面积误差款7249元,误工费5000元及利息198元,共计1.2万余元。
法院主审法官通过认真询问和仔细调查,在掌握基本案情的情况下,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同时,将商品房买卖关系中有关房屋面积误差处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和说明。最终,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识到了其至今未返还给刘先生部分房屋面积误差款的行为的违法性,并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刘先生协商解决此事。后经过承办人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刘先生房屋面积补偿款,刘先生放弃误工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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