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新买的商品房装修后,入住才两个月就出现问题。原来是房产商建房时未将总下水管道的检修盖旋紧,导致渗水所致。但当业主找房产商索赔时,房产商却称这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不愿承担相应责任。
前年7月,吴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住房一套。但经装修入住才两个月,就发现靠卫生间一侧墙脚的踢脚线脱落,墙及地面发黑。请装修队返修后仅一个月就“旧病复发”。吴遂请来物业公司,当场敲开总下水管外的墙砖检查,这才发现是总下水管的检修盖未旋紧发生渗水所致。
对此,吴认为,房产商应该承担责任。但多次交涉未果后,他便诉至法院,请求判房产商修复房屋,按约赔偿其补偿费1500元。
审理中,房产商则认为其交付的房屋是经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现发生渗水是业主装修使用不当造成。吴先生在装修时擅自封闭检修盖,直接导致并扩大了损失,应由吴先生自己承担。
但法院认为,共用管道的检修盖是为方便疏通管道而设,业主在装修房屋时,没有必要打开共用管道的检修盖。如今房产商提出系吴先生自己装修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渗水,既无相应证据证实,也无充足的理由。考虑到吴在封闭总下水管时,未在检修盖的相应位置留有检修孔,客观上对发生渗水后房屋装饰损坏及其损失的扩大有一定影响,故一审判令房产商修复吴所购房屋,并补偿其修复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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