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化名)花了70多万元,买得了两间铺面。等到交房时,她原以为是实体墙,却变成了玻璃幕墙。刘女士要求退房,未果,便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昨日,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刘燕个人理解应该是实体墙的理由不成立,判决刘燕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18278元。宣判后,刘燕表示要上诉。
外墙变了?买房者和房产商对簿公堂
据刘燕诉称,2005年1月11日,她和房产商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花费了70多万元购买了两间铺面。在交房时,刘燕却发现根据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所示:铺面的外墙为实体墙高窗,但实际上却是玻璃幕墙。随后,刘燕要求房产商更改,但房产商置之不理。同年6月25日,刘燕觉得玻璃幕墙不利于铺面出租,要求退房。双方协商未果,刘燕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房款;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费。她退房主要有三个理由:一是购买的铺面外墙为实体墙高窗,而实际交房为玻璃幕墙;二是玻璃幕墙无法挂货,导致两间铺面至今无法出租;三是父亲病重,需要退房筹备医疗费。
对此,房产商认为,刘燕购买的铺面在设计时就是玻璃幕墙。至于刘燕提供的平面示意图,不能反映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因此,房产商认为刘燕的诉求没有任何理由,请求驳回起诉。
法院:买房不能单靠房屋平面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平面图中所示的外墙图形标志在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制图标准》中没有记载,因此该图形不属于规范性图形标志。还有房屋平面图不是标准的建筑制图,不能准确反映两个铺面的建筑材料。另外,根据当事双方提交的设计立面图和平面图,证实两个铺面初始设计时为玻璃幕墙。除此之外,还有当初设计公司的设计说明资料等证明,两个铺面的外墙有部分开启扇玻璃幕墙。对于刘燕提出当时样板房的外墙是实体墙,以及售楼人员告知外墙是实体墙等证词,法院认为刘燕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点评
轻易打官司得不偿失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在本案中,刘燕之所以输官司,是因为她对诉讼风险没有一个准确的评估。刘燕要求退房的理由之三竟然是父亲病重,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理由”显然不能成为理由。她退房的理由之二是无法出租,这与双方的争议焦点——房产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无直接关系,因此也显得很牵强。
这场官司的本质是要求解除合同,这必须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此案的焦点是房产商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或违约的行为。如果存在违约或违法,但没有充分证据,那么轻易打官司,最终将无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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