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1997 年8月与开发商签了一份预售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当时暂测面积为185平方米,每平方8205 元,交房日期为1999 年5月1日前。1999 年4月,开发商办出大产证时,房屋实测面积为213平方米。1999 年12月,赵先生与开发商签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由于房屋面积由185平方米变为213平方米,原房价打9.3折优惠,即房屋总价不变,单价下降为6632.45 元。同时,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去年7月,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测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实际为175平方米。去年12月,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按照每平方6632 元计算总价后的多收房款24.8 万元,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4.2万元。开发商接到诉状副本后,认为应该退还按照每平方8205 元计算总价,然后算出多收房款,但苦于没有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因为当时降低单价并未签订相关书面文件。
接到开发商的委托后,我觉得要使本案不败诉,关键就在于要让法院接受“因面积变化总价不变,单价下降”的事实。我的具体做法是通过间接证据入手,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首先,通过预备庭,我向法官详细介绍从预售合同到出售合同面积和单价的演变过程,着重指出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不可能没有原因地将单价从8205 元降到6632.45 元,让承办法官对纠纷的来龙去脉有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其次,运用相关的间接证据,如同幢楼其他业主出售合同上的单价来证明开发商不会平白无故地将赵先生购房的单价降为6632.45 元。特别是,我对赵先生购房的总价、单价以及面积的演变过程列出一份详尽的演算表。对降低后的每平方6632.45 元单价,我指出根据我列出的计算公式,算出来的零头正好是0.45 元,这也从侧面证明了自己的说法。
再次,庭审中,我利用经过充分准备的发问,使赵先生无法回答某些问题,如总价从原来近152万元到后来的141万元是如何形成的?赵先生的无法明确回答,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因面积变化总价不变,单价下降”。
最后,在“因面积变化总价不变,单价下降”的事实得到确认的基础上,我向合议庭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预测与实测之间有误差是正常的,不同于测量错误。本案中213平方米是测量错误。既然房屋面积回复到原来预售合同的水平,那么房屋单价也应当回复到原来水平,以前单价下降是因测量错误所致,不能作为今天按照正确实测面积退还多收房款的计算依据。据此,开发商退还的房款应为,收取的总房款减去8205 元/平方米×175 平方米。
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审判决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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