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将祖父母告上法院,索要房产。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祖父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之内迁出讼争房屋。
1998年12月,年近10岁的周晓(化名)和母亲与有关部门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2001年4月底房屋建造竣工,但无产权证书。次年11月,周晓祖父母搬入讼争房屋居住。期间,周晓父母因关系不和两度协议离婚,约定该房产权归属周晓。现周晓认为自己居住困难诉至法院,要求祖父母迁出该房。
法庭上,周晓认为,房屋落成后,父母已解除婚姻关系。母亲考虑自己暂时不在该房内居住,故在2002年12月同意祖父母暂时居住在该房屋内。现自己同母亲居住困难,曾与祖父母交涉,让其迁出,但祖父母以种种理由继续占有。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祖父母迁出该房。
祖父母则辩解,讼争房产建房协议虽以孙子名义签订,但作为实际出资人,两人共出资30多万元。故要求驳回孙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讼争房产无产权证,建房协议上的一方为周晓与其母亲,周晓作为未成年人,虽不是该房产的真实出资人,但鉴于周晓父母在离婚时已明确将该房产赠与给他,故该房产所有人为周晓。现周晓的祖父母抗辩称该房产大部分为自己出资,但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或建造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周晓母亲与其儿子离婚期间,老两口明知孙子实际尚未成年,无力建房,而仍同意以孙子名义与有关部门签订建房协议,该行为本身也证明老两口当时认可讼争房产赠与孙子,故老两口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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