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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房产商延期交房败诉 补充条款法律效力优先

作者:朱勇    来源:上海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5 11:24:41


  按照合同正文写明的交房期限,房产商明明晚交了3个月。但当业主裴女士向房产商索赔时,非但没得到分文赔偿,还白白搭上了诉讼费。因为,在裴女士与房产商签订的补充条款中,将交房期限延长了3个月。法官提醒市民注意,在购房合同补充条款比正文规定更细时,则补充条款的法律效力要优先于合同正文。

  2002年1月8日,裴女士与上海三宝花苑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三宝房产),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三宝房产的位于宝山路450弄某号三宝花苑601室房。当时该房正在建设中,房屋面积为39.50平米,总价款为196000元。双方约定三宝房产在2003年6月30日前交房。此外,鉴于三宝房产要赠送裴女士该房屋的全部装修,双方又签订了一个补充条款,内容为:三宝房产在取得《住宅交付许可证》后90天内,将全装修好的房屋交给裴女士,如延期交付则每天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赔偿给裴女士。裴女士立即付清了全部的房款196000元。

  直到2003年8月29日,三宝房产才取得了该房屋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2003年9月10日,三宝房产为该房屋办了产权证,并通知裴女士于2003年9月29日前去办理入户手续。裴女士认为三宝房产未按合同正文规定时限交房,因此拒绝办入户手续。

  裴女士于2003年10月22日将三宝房产告到闸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交房的3个月违约金,并交付装修材料的原始发票。在法庭上,三宝房产辩称,他们在签订补充条款时,约定好正文与补充条款冲突时以补充条款为准,故他们并没有违约。而装修是赠送的,故不需提供发票。

  该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裴女士与三宝房产签订补充条款时,认同对方在取得《住宅交付许可证》后90天交房,实际上已经变更了合同正文的交房期限。故三宝房产并没有违约。2003年12月31日,闸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裴女士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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