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病重在床,丈夫要摆脱应尽的义务。
薄情郎在法律面前碰了钉子,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一审判决丈夫必须支付妻子医疗费。
“没离婚,做丈夫的就得尽义务,这还是我们法院第一个这类事件判决。”一位法官说。
1997年,原告赵某(女,24岁)和被告张某(男,24岁)结婚,婚后两人有了一个儿子。
1999年,赵某下岗,2001年,张某被买断工龄,单位支付他19万余元。后来,张某在一家单位做临时工。2005年,夫妻俩买了一辆夏利轿车,干起了出租。
2006年,赵某不幸患上了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需做肾移植手术。赵某配型移植肾脏需交纳现金10万~12万元,虽然张某在妻子住院期间,为她筹集钱款用于治疗,但是他却不愿意给妻子支付移植肾脏所需的费用,理由是,他手里没钱,还欠亲属买车款4万元。
无奈,赵某向法院起诉丈夫张某,要求丈夫支付其治疗费12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合法婚姻关系,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作为丈夫应当依法承担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用双方共用财产夏利出租车及营运手续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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