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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协议不是婚姻安全带 两对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

作者:潘贤群 瓯…    来源:温州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21:28:30

  “男的提出离婚,婚前房产要分女方一半”、“不管什么原因离婚,男方都要支付女方70万元作为补偿”,为维系婚姻而订下的《婚前财产约定》、《婚内财产协议》并没成为婚姻的安全带,两对夫妻先后经法院判决离婚。

 

  2002年,阿华与阿于经朋友介绍认识。2005年,已有身孕的阿于与阿华仓促领取了结婚证,两人此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如果男方阿华起诉离婚,其婚前房产(位于新桥街道一套房子)的一半份额归阿于;如阿于起诉离婚,则婚前房产仍属于阿华的个人财产,阿于不享有份额。

 

  这份《婚前财产约定》并没有让他们的婚姻更加美满,结婚才1个多月,阿华到温州瓯海区法院提出离婚,当时法院驳回其起诉。今年6月,阿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为,这份婚前财产约定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理应给予支持。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阿华将房产的一半折价30万元给阿于;孩子由阿华抚养,阿于一次性给抚养费2万元。

 

  另一对夫妻阿文与阿多,婚后不久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以后不管什么原因离婚,丈夫阿文都要支付阿多70万元作为补偿。

 

  这样的协议没能挽救婚姻。在鹿城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后达成离婚协议。儿子由阿多抚养,阿文支付抚养费;阿文一次性支付阿多经济补偿20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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