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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庭上得知子女非亲生 男子获精神赔偿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0 19:19:38
   

张某因感情纠纷向丈夫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谁想张某当庭承认婚后所生一双子女均不是丈夫亲生的。近日,长清法院做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驳回张某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的请求,责令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2000年7月,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两年后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女孩,2007年又生一男孩。结婚之初,双方感情还不错。但由于丈夫王某长期在外打工,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7年3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承担两子女的抚养费。

 

  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张某所生育的男孩并非自己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出乎王某预料,经法庭询问,张某承认婚后所生的两个孩子均不是与王某所生。据此,王某要求张某给予精神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张某自认其所生育的两个子女均不是与王某所生,故子女应由张某自己抚养,抚养费自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与他人生育了两个孩子,给王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理应进行一定的精神赔偿。因而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子女抚养费由张某自理,同时,责令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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