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婚姻案例 > 离婚损害赔偿 > 文章正文

孩子重病时与人同居 "负心汉"离婚判付抚慰金

作者:郭京霞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0 21:13:22
    

在孩子出生不久并被确诊患上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张君(化名)离家出走并与他人非法同居,还诉至法庭要与妻子(化名)离婚。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令双方离婚,并以张君的行为与我国的伦理道德不符,亦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判令张君给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610月,张君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与妻子李晶感情淡漠,自2004年分居至今,要求与李晶离婚。

 

    李晶则称,其与张君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感情也很好。20049月,张君突然失踪,后提出离婚,她才得知张君离家出走后一直与他人同居。李晶称,两人的婚生子患有严重疾病,已花费11万余元,今后还要支付巨额医疗费,要求张君给付孩子医疗费用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君与李晶自由恋爱于1996年底相识,199912月登记结婚。200461,双方生育一子。20049月,张君离家出走与他人同居至今。双方婚生子自出生后身患疾病,经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郎格罕氏组织细胞增生症”。至20066月,李晶已为孩子支付医疗费约11万余元。李晶为给孩子治病,先后借款8万元,支取住房公积金近8万元。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张君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孩子出生,身患严重疾病情况下,离家出走,长期与他人同居,不履行作为丈夫、父亲的家庭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其行为与我国的伦理道德不符,亦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李晶的身心健康。故终审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令张君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夫妻共同债务八万元,由张君承担六万元,李晶承担二万元,张君给付李晶精神抚慰金二万元。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