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李某觉得丈夫对自己缺乏关爱,竟然不与丈夫黄某商量而单方决定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7月2日,湖北省应城市法院判决准许李某与丈夫离婚,但李某须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05年初李某怀上身孕,丈夫因在外打工对其照顾不周,李某觉得很受冷落,一气之下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并提出与黄某离婚。为孩子出世做了好多准备工作的黄某闻讯后,备感伤心,在同意离婚的同时他向妻子索赔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单独处理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李某未经丈夫黄某同意擅自引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