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女士在与郝先生同居期间,借给对方5万多元。分手时,郝先生却以欠款应视为同居时共同财产为由拒绝偿还,蔡女士于是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判决支持了蔡女士的诉求。
蔡女士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2006年年底,蔡女士认识了同乡郝先生,二人很快坠入爱河并同居。
蔡女士说,同居期间,郝先生经常以自己要干一番事业为由向她借钱,少则一两千,多至一两万。起初,她并不在意。后来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她不得不留个心眼,因此,在以后每次借钱时,她都要求郝先生打下欠据后再将钱拿走。
同居半年后,蔡女士发现郝先生曾因盗窃罪被处罚过,两人于是分手。蔡女士说,当时,郝先生想一走了之,尽管她拿出郝先生所打的5万多元钱欠据,但对方不肯还钱,称欠款是在双方同居期间发生的,应视为共同财产。蔡女士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案中,双方在同居期间,郝先生为蔡女士写下欠据,说明他对欠款的事实认可,且二人并非登记的合法夫妻,不存在有共同财产的说法。因此,法院判决郝先生全额返还蔡女士5万余元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