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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丈夫要离婚 弱智妻子获补偿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3 15:46:59

    1月7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最终,残疾丈夫的离婚诉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弱智妻子离婚后获得经济补偿21500元。   

    江苏省响水县双港镇青年农民海威因下肢患有残疾,行走不便,于1982年1月,经人介绍与响水县老舍乡弱智女青年艳红相识,后即同居生活。1988年3月,两人共同收养一女孩。但后来,因两人婚前缺乏了解,艳红又系弱智,因此夫妻之间无法进行沟通,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为此,海威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艳红生活不能自理,离婚后无经济来源和生活无人照顾,法院两次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1日,海威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离婚后养女随海威生活,并负担抚养费,海威给予艳红经济补偿21500元,艳红今后的生活由其哥哥照顾。(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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