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父亲过世后留下的一处50多平方米的房产,儿子与母亲二人对峙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母亲所有,期间,儿子强行入住至今。无奈之下,母亲与儿子再次对簿公堂。
2005年9月19日,李宏利去世,留下其于1997年12月在中山区葵英街购买的一处50多平方米的房产。事后,其老伴王丽与其子李亮及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继承其房产产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7月31日判决涉案房屋归王丽所有,王丽给付李亮在内的三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各该房屋市场价格八分之一的房款。判决生效后,王丽于2007年11月30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
2007年4月3日,李亮与其妻子离婚,其所有的坐落于中山区青云街的房屋协议归其妻子所有。之后,李亮在未征得其母王丽同意的情况下居住涉案的房产。之后,王丽为了阻止李亮的行为换了新的门锁,但李亮将门锁强行砸开入住,王丽无奈之下离开住所,居住他处至今,并交纳了涉案房屋的2007年的供暖费1282.71元。
对此案件,中山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王丽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具有排他性,任何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李亮未经其母同意擅自进入该房屋居住,妨害了王丽对该房屋的支配权利,依法应予腾退并应交纳2007年采暖费641.35元。(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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