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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赠房与妻签忠贞协议 法院不支持鸡飞蛋打

作者:佚名    来源:青岛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0 20:44:41

    协议离婚两天,男女双方签下一份“忠贞协议”,约定男方将房子赠予女方后,双方立刻复婚,女方此后不得做任何背叛男方感情的事、不得离婚,否则房子归还男方。两人复婚5个多月,妻子于女士与丈夫因家务纠纷吵架,然后离家出走一直未归。丈夫刘某寻妻未果,通过法院要求离婚。昨日,记者获悉,市南法院审理后准予双方离婚,但认为这份“忠贞协议”不合法。

  市民刘先生和妻子于女士在2004年结婚,不到1年时间,两人因为矛盾不断,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就在离婚后的第三天,刘先生和于女士又在一起签订了一份《房屋过户前协定》,这份“忠贞协议”约定获赠送房屋的于女士应立刻和刘先生登记结婚,日后不得做任何背叛丈夫感情的事情,并且除了在丈夫对妻子有家庭暴力、不轨行迹等情况下,妻子不得提出离婚,否则就要把房屋归还给赠予人。

  双方还约定这份承诺从房屋过户之日起生效,在日后如果要买更宽敞的新住宅时,女方有义务协助购买,但新住宅的产权所有人也应归女方所有。在签下这份协议后,刘先生、于女士在离婚后的第5天登记结婚。

  复婚后妻子离家

  刘先生与妻子复婚5个月后,因为家务事两人再次争吵,于女士在2005年10月带上自己的个人物品等离家出走,刘先生找了10多天没有消息后,到中山路派出所报案,此后又在本市及外地的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得到消息称妻子在深圳,刘先生委托深圳的信息咨询公司调查,但一直没有找到。

  在庭审过程中,刘先生称,他调查得知妻子的感情已另有所属,并认为妻子的出走行为本身也是对自己感情的背叛,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解除房屋赠予协议,确定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

  法院不支持协议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中列举的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离婚的自由,现在被告的于女士离家出走,夫妻双方分居时间已达两年以上,说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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