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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政法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0 20:45:53

  依照传统习俗,结婚时,女方要随带一些财物嫁入夫家,这些财物就是所谓的嫁妆。那么,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嫁妆到底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呢?日前,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其中财产分割对于嫁妆的分配为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今年26岁的孙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某,经过三年的爱情长跑,2006年9月,二人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然而,二人婚后因为生活琐事摩擦不断,感情受到严重影响。于是,孙某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孙某提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一人一半。刘某同意离婚,对孙某提出的财产分割意见也无异议。但他向法庭提出,除了29800元的婚后共同存款和在孙某名下的4万元国债外,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他放弃分割。

  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和刘某感情破裂,且二人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要件,法院支持孙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关于二人均认可的财产分割要求,法院对此也做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二人婚后所住的房子是刘某婚前购买的,归刘某所有;房内的其他生活用品,刘某已经当庭提出放弃分割,因此所有生活用品都归孙某所有;二人婚后的个人用品归各自所有;二人婚后共同存款共29800元,双方各得一半,即每人14900元。

  对于以上财产分割,孙某和刘某均无异议,但是对于4万元国债的分配,二人存在分歧。国债是二人婚前共同购买的,现存于孙某名下,其中有2万元是孙某的母亲给孙某的嫁妆,1万元是结婚前孙某的亲友赠送的礼金,另有1万元是用双方的共同存款购买的。孙某认为,这是亲戚朋友赠送给她的,应该算是婚前赠与;刘某则认为,既然二人已经结婚,那么送给孙某的,就应该算是送给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作为陪嫁和礼金的3万元国债,不在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应属孙某的个人财产;而另外1万元是用双方共同存款购买的,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各得5千元。

  对此,办案法官解释说,孙某的母亲给女儿的嫁妆和其亲戚朋友在婚前所赠送的一共3万元应算是对孙某的赠与。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行为。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可成立,并即时生效。在此案中,孙某和刘某二人结婚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前,国债已经购置,表示孙某的母亲与她之间已达成了赠与,这3万元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也非常明确,该赠与合同在孙某和刘某共同生活之前就已经成立并生效。因此,无论从法理、情理还是从父母的本意出发,这3万元国债都应认定是孙某的母亲及亲朋对孙某的个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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