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的张女士电话咨询:我上周在浦东看中一套房子,但犹豫不决,开发商提出先签订认购书,开发商出示的认购书中有这样一段话:“乙方(购房者)须于签订本认购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自动放弃所定房屋,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交定金,并另行处置该房屋”。我想知道认购书中的“定金”和平时所说的“订金”有什么区别,若签署该认购书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律师回复:“定金”和“订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款项。“订金”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是在交易尚未完全达成的情况下,买方为表达诚意,使卖方对交易具备一定信心而先期履行部分支付义务的款项。在交易最终未能完成时,该订金应该退还。而“定金”则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关于购房过程中定金的具体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据此规定,在认购书签订之后,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外,若因张女士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张女士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需要强调的是,若开发商与购房人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一致,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认购书的约定拒绝订立买卖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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