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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强拆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老板被判缓刑

作者:佚名    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0 17:14:01

    丰台法院昨日透露,去年对葆台村3户村民实行强制拆除的某拆迁公司老板芦某等3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均被判处缓刑。

  3户被强拆房屋共值38万

  法院查明,去年,丰台区花乡的葆台村等10余个村都被纳入了北京市绿化隔离带,依据有关文件,村民的住房需要拆迁。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办法后,村委会与北京某拆迁公司老板芦某签订协议。

  双方约定,拆迁公司需对不同意拆迁的居民做工作,令其自愿拆迁。

  芦某表示,2006年4月到7月间,拆迁公司与多数村民达成协议并进行了拆迁。但因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没办法与3户居民达成一致。几次工作没做通后,到8月份,自己一气之下准备对3户居民强拆。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19日下午2时左右,芦某在未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指使胡某、刘某雇用60余名工人及3辆铲车,将3户村民家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3户损坏的房屋共价值38万余元。芦某等人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3户村民已获补偿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芦某等3人不持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3人没有损坏他人合法财物的主观故意,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芦某指使胡某、刘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村民的房屋拆除,造成财产损失,3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芦某系主犯,胡某、刘某均系从犯。3户受害村民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补偿,3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

  据此,判处芦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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