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胡路区的何先生是一个私营企业业主,商场拼搏多年,生意越做越大。2005年5月,何先生在一繁华地段租赁了王女士所有的一栋四层商服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每年租金30万元。何先生接手房屋后,将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增置了大量设备,增加了雇佣人员,生意越发兴隆。 2006年8月,一纸拆迁公告下发了,公告告知何先生,某开发公司已经申请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将要依据规划对房屋所在地区进行改造,并且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公告搬迁期间为2006年8月11日至9月11日。慌了手脚的何先生赶紧找到房主王女士协商,王女士则表示,政府下发的拆迁公告,自己也没有办法,现在只能是要何先生抓紧另外找地方继续经营,以尽量减少损失。 无奈的何先生只好立刻开始寻找房屋,商谈租赁合同,然后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设备,还要给部分员工放假。前前后后折腾了几个月,何先生的生意才迁往新址开业。安顿好了生意之后,何先生开始找房主王女士商量赔偿的事宜。王女士答复,房子还没有拆除,开发商也没有进行补偿,作为房主,王女士自己的拆迁补偿安置还没有着落,也就无从解决何先生遭受损失的问题。何先生又找到了开发商,要求及时给予拆迁补偿,开发商则表示,由于资金等原因,项目暂时搁浅,要等到再次启动项目时才能对何先生损失进行补偿。何先生再找到发布拆迁公告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开发商取得拆迁许可证的程序和相关要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布的拆迁公告,而且作为已经批准的拆迁项目,还要进行下去的。 可是,经过了一番折腾的何先生不仅不想这么干等着,而且疑惑自己应该得到的补偿究竟有哪些,应该向谁要,这些问题必须抓紧确认。而这个补偿需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取得,也成了个不小的问题。何先生还了解到,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开发商委托的评估机构已经对房屋的主体价值和装修部分进行了评估作价 律师: 拆迁问题牵扯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均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本案当中由于涉及的房屋不是普通住宅,而是用于营业的商服房屋,涉及的主体又不是常见的房屋所有权人,而是房屋承租人,相关法律关系愈加烦琐,这里只能进行一下原则性的解释,具体处理过程中,细节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拆迁公告发布的法律后果 拆迁公告的发布与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应该是同时进行的,而拆迁许可证的取得是在拆迁人提供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必备要件基础上向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这个时候,原来的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利已经因为政府征收行为而丧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这时就应该取得补偿了,只是可能拆迁当事人就具体补偿安置问题没有达成一致,需要通过行政裁决处理。 二、房屋承租人的相关权利 房屋承租人通过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在房屋拆迁时,有权获得补偿安置。如果房屋承租人和房主可以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由房主先行赔偿,拆迁人可以只对房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否则,补偿安置协议就必须由三方签订。另外一旦房屋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房主就不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只能要求产权调换。 三、经营性房屋的赔偿范围 拆迁房屋属于经营性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除去可以得到房屋补偿、装修和附属物补偿以及搬迁费等之外,还可以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经营者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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