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建设厅于近日出台了《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管理规定》。
《规定》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向拆迁范围公告,并举行听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行政裁决前或者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同时指出,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申请人、拆迁当事人、审查申请的工作人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以及听证代表等。听证代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邀请人大、政协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的代表组成。参加听证的听证代表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
《规定》对听证程序、听证现场笔录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要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管理规定》从5月16日正式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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