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分为两种,行政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目前前者采用的比较少。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拆迁当事人不能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首先要向政府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的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受理裁决申请之前还应当进行听证。行政机关在受理裁决申请之后,应当在审核、调解和复核之后制作裁决书。这个裁决书可以作为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其中需要明确说明搬迁期限,这个期限不得少于15日。如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在事前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人士,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测算依据等问题进行听证。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把其出具的行政裁决书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拆迁。但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明确文件精神,原则上不再参与地方政府的拆迁行为,如果拆迁裁决被提起行政诉讼,一般不得先预执行裁决内容。
“规程”当中还规定,如果拆迁人没有按照裁决要求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标准的安置措施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强制拆迁。同时要求在强制拆迁之前不得停水、停电、停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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