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问:2006年8月,我买了个二手房,约定10月1日交房。买房子时,该房子还在出租(租户明确不买房子),房东没有告诉租期,只是承诺尽快让住户搬走。房子已过户到我的名下。但先在已10月下旬,租户还没有搬走,原来他12底才到期。我能否赶租户走?
答:不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著名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户仍有权居住到承租期满。当然,你可以和租户协商搬走事宜。因交房逾期造成的损失,你也可以追究卖房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