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黄某前年在市区租赁了一套单元房。为了生活方便,经房主同意,黄某将房屋进行了必要的装修,花费了近万元。现租期即将届满,黄某不再续租准备搬出,便要求房主林某就原装修所花费用给予适当补偿。但林某认为是黄某自愿掏钱装修,他没有义务补偿。黄某如果要拆除装修物造成房屋损坏就得赔偿。对装修投入的费用能否要求房主承担?对此我们请灵丰律师事务所的叶律师解答。 【 评析】叶律师认为,添附财产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实质的物。由于要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因而要根据事实情况,对所有权重新界定。 1、对于黄某房屋装修的费用法律上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置,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黄某装修房屋时获得房主林某的同意,但双方对装修后添附的财产如何处理事先没有约定。现发生纠纷后,应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应该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由房主林某适当给予黄某经济补偿。如果双方无法处理,可诉至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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