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能否计入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律师回复: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两部分:(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显然,地下室应包括在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内。 但目前,地下室一般都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给个人,不应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部分。另外,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