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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偏差影响面积 平顶变尖顶5.4米房高缩水

作者:佚名    来源:挑房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0 18:50:23

    “买平方住立方!”受到广告的吸引,许多业主购买了中福地产置业公司开发的青年汇中福花苑的跃式房子。不料等入住后,那些顶楼的业主却发现自家房子的高度与原先所看的样板房的实际高度有很大的偏差,直接导致了房屋可使用面积的减少。业主认为权利受到了侵犯,
便以房产商欺诈为由要求房产商退一赔一。房产商则称这是业主对合同理解上存在误差。

  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宣告双方的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由房产商退赔业主房款。昨天,该判决已经生效。

  2002年,华先生在报纸上看到了青年汇中福花苑的广告,其中写道“每层层高5.4米”、“实用面积超过140%”,而且中福花苑位于海潮路陆家浜路,地处市中心地段,这吸引了华先生一家的眼球。不久,华先生来到中福花苑看样品房。

  当华先生选择楼层时,售楼小姐推荐他购买顶层19楼的房子,并告诉他,顶楼除了与样品房相同外,还附送一个阁楼。这让华先生欣喜不已,当即与中福地产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买下了一套房屋。房子被自由分割成上下两层,房屋高度为跃式厅高5.4米,单元层高2.7米。

  2003年5月,华先生接到了房产公司办理毛坯房转全装修房屋的手续通知,他兴冲冲地赶至现场。然而出现在面前的房屋结构使华先生一下子傻了眼。两层跃式房,下层与样品房相同,而上层的房顶却由平顶变成了尖顶。然而因为尖顶斜坡的关系,上层房屋的高度大部分都未达到2.7米,且由于高度不足,许多面积根本无法供其居住使用,完全达不到“实用面积超过140%”之标准。在华先生看来,上层房屋现在的状况与当时的售楼广告大相径庭。华先生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在与房产商交涉未果后,华先生一纸诉状把中福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福地产公司退还自己的房款37万元,并赔偿一倍房款以及违约金。

  在庭审中,原告华先生说被告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有欺诈的行为。而被告中福地产公司也针锋相对作出了答辩。他们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跃式厅高5.4米,单元层高2.7米”条款,该条款应理解为房顶最高点到下层的高度为5.4米,下层高度为2.7米,并不是房顶每一点到下层的高度都一定要达到5.4米。由此可见,被告交付的房屋是符合双方约定的。而且广告中的内容毕竟并非合同约定,不能作为被告欺诈的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屋高度为跃式厅高5.4米,单元层高2.7米,该条款约定不明确,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应作出对原告有利的解释,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为尖顶,显然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被告并未构成欺诈,因此不支持原告退一赔一。黄浦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退还全部房款37万余元,并补偿原告房屋差价26万余元。

  ■相关链接 还有5起同样案件在等待法院判决

  据记者了解,青年汇中福花苑几乎所有的顶层业主都遭遇了与华先生同样的情况,在此案判决的同时,尚有5起同样的案件在等待法院作出判决。

  从这些业主处记者了解到,很多业主在事件发生后都与房产商进行了多次交涉,或是当面交流,或是送达律师公文函,但房产商并没有给予任何答复。直到进入诉讼程序,在应诉中,房产商才给出了自己的说法。而其中尚有不少顶楼业主由于购买的是二手房,如果没有原业主的授权,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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