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实施。 《办法》规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住宅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级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调整和公布。小区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不成的,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和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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