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某小区临街门面被业主租与他人经营酒店,营业面积1000多平方米,从今年1月起,该酒店就开始以生意不好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至今已达几千元。最近酒店停业了,明确告知物业公司已无力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找到房产所有人陈某要求其代为支付物业管理费,但陈某辩称,当时与酒店签订租房合同时已明确约定,房租以外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缴纳,所以自己不负责任。物业公司为此咨询我所,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房产所有人支付物管费?
我们认为:陈某应当对酒店不能支付的物管费负连带交纳责任。理由如下:酒店是小区建筑的一部分,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物业服务后,有权收取物管费。陈某作为房产所有权人,在享有收益权的同时,应依法对由此产生的债务负责。虽然,在陈某与酒店签订的承租合同中有物管费负担的明确约定,但这种约定只在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他人。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约定由物业使用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李某支付本应由酒店交缴的物管费后,可依法向酒店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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