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于今年年初将他的一套商品房赠与了我,并签订《赠与合同》,但合同没有经过公证,房产证一直在他手上,房屋也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我叔叔与我发生矛盾,他想要回房屋。请问,我叔叔能向我要回房屋吗?
律师解答:你叔叔可以撤销原先的赠与,向你要回房屋。
本来,原先的赠与是你叔叔真实的意思表示,你叔叔应按《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能要回房屋。但是,赠与有它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你叔叔虽然与你签订了《赠与合同》,但你们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我国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在该房屋的产权还是你叔叔的,没发生转移。况且,你们签订的《赠与合同》也不具备《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情形。因此,你叔叔完全可以撤销原先的赠与,向你要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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