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交通案例 > 合同之债与精神赔偿 > 文章正文

游玩中遇车祸 旅行社要担责

作者:常亮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20:14:30
    

  旅游中因车祸造成损失的翟女士把某旅行社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获赔损失费12000元。

    今年1月,翟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她与其他二人参加被告组织的海南5日游,并如数交纳了相应费用。2311时许,原告在旅游中乘坐被告委托的海南天山海韵假期旅行社租用的旅游车,在琼海市温泉镇椰子寨管区发生交通事故。旅游车从桥上坠入河中,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翟女士请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费18345元;误工费300元、程某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提供的旅游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被告为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