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交通案例 > 租借挂靠车辆赔偿 > 文章正文

未过户车辆肇事户主先赔 买主终为81万损失埋单

作者:王顺广 范…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19:17:06
   

车辆转让后,未办理过户手续,造成交通事故,转让方作为车辆的登记户主,被判决赔偿受害人家属81万余元。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后,转让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购买车辆的实际占有人追偿。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转让方的诉讼请求。727,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410月,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下称雯德公司)将一部油罐货车转卖给辉县市峪河镇朱真忠,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中约定,朱真忠为该转让车辆的实际占有人,该车辆发生肇事,朱真忠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41210520分,朱真忠的雇用司机周国际驾驶该油罐货车,沿吴黄线由北向南行驶。在吴黄线滑县境内的104KM+300M处,西华县皮营乡徐刚、徐辉等将驾驶的三台小型轮式拖拉机停放在公路一侧休息。周国际驾驶油罐车行驶到该处时,由于雾天观察瞭望不周,在此停放拖拉机追尾相撞,油罐货车冲入公路右边的花池中,将在此休息的徐刚、徐辉等七人轧死,两人重伤。经滑县交警大队认定,周国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刚负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周国际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及死者家属就民事部分另行提起诉讼,要求雯德公司赔偿损失。

 

    20058月,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刑事犯罪引起的民事赔偿可以通过两种诉讼途径解决,一是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二是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至于选择那种途径,受害人及其家属有自主决定的权力。本案中受害人及其家属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

 

    同时认为,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等都证明,在法律上雯德公司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朱真忠为油罐车的实际占有人、实际经营人、实际受益人,雯德公司认为在转让车辆时和朱真忠约定的“发生肇事朱真忠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效,可通过诉讼对朱真忠追偿,但两人内部约定的协议效力并不当然及于第三人。据此判决,雯德公司赔偿肇事死亡家属及其他受害人960262.39元。

 

    判决生效后,滑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时扣划雯德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雯德公司向安阳市中级法院缴纳诉讼费37020元。

 

    雯德公司履行生效判决后,向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真忠赔偿法院扣划的银行存款70万元、诉讼费37020元、利息损失171360元、差旅费支出20000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中民一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雯德公司与朱真忠在车辆转让时约定的“车辆发生肇事,朱真忠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容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拘束力。被转让的油罐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朱真忠为最终民事赔偿责任人。雯德公司在“油罐车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中依法承担了替代赔偿责任,雯德公司在承担替代责任时遭受的实际损失,有权向最终赔偿责任人追偿。雯德公司在承担替代责任时的实际损失为810740.50元,朱真忠应当赔偿。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未过户车辆肇事 名义车主仍应担
    卖车不过户 撞车找车主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