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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私用连撞两人 公安局连带赔偿70万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4 15:02:50

    民警潘某公车私用外出时,将停在路边正在执行公务的公路运输管理所的两名执法人员撞成伤残。一审法院判决警车所在的公安局和潘某连带赔偿近70万后,公安局不服判决立即提出上诉。10月24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警员潘某承担所有赔偿费用95.5318万元的70%,富阳市公安局对潘某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承担30%。

    2004年3月27日,时任富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潘某,驾驶该局所有的浙A—0464警车由富阳往安徽郎溪方向行驶,当汽车途经318线212KM+320KM张亩山地段处,与同向的两辆并排停在公路上的由蒋某驾驶的浙EB5056轿车(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有)和浙EB9726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随后又将从浙EB5056轿车上下来的李兴和杨伟撞倒。

    事故发生后,杨伟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脊柱损伤、第一及第二腰椎脱位、第一腰椎骨折伴截瘫,后经伤残评定,被认定为一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临时停车未靠右而负次要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杨伟将富阳市公安局、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及潘某一并告上法庭。

    今年6月17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富阳市由公安局和长兴公路运输管理所连带赔偿杨伟包括医疗费用、日用品费用、后续治疗费等在内的95.5318万元赔偿款,其中富阳公安局承担70%、长兴公路运输管理所承担30%。富阳市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潘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事发当日潘某为办私事而驾车,非职务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富阳市公安局对本单位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存在管理上的瑕疵,造成潘某擅自为私事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虽无共同过失,但两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属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蒋某临时停车未靠右虽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因其驾车是履行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由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单位承担。据此,湖州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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