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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与行人“追尾” 保险公司“买单”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20:38:42

    倒车时将行人撞伤,被交通部门定为全责。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据车主所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判处保险公司赔偿行人王某医疗费1179元。
    2007年7月12日晚饭后,正要出去散步的王某在自家楼下行走时被由南向北倒车的小客车撞倒,致使其“左肩部、左肘部挫伤。”此次事故经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车主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因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除部分由高某支付外,还自行花费了600余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合意,王某依据高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支公司为其小客车所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该支行及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因此次事故给今后生活带来不便之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余元。

    高某则表示愿意对王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但不同意其过高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高某违法行车,造成了王某身体受伤,故其应对王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支公司作为高某所驾车辆强制责任险之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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