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法规 > 保险理赔法规 > 文章正文

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出台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11:03:10
 
3月27日,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省内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由国务院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保险公司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将授权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在此之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我省各级法院从今年4月1日起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保险公司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人民币5万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责任限额,但不高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据此,江苏省各级法院4月1日起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时强制三责险限额暂时确定为人民币5万元。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
    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