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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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16:22:27 |
颁布时间】 1995年01月25日 【实施时间】 1995年01月25日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5年1月25日 法函〔1995〕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7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法(交)发〔1990〕8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第11条属于当事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因此,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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