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法规 > 交通综合法规 > 文章正文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18:41:34

公交管(2000)110号

 颁布日期:20000616  实施日期:20000616  

颁布单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函复。 

             2000年6月16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