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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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19:30:08 |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 文 号:75法民字第13号 |
| 发布日期:1975-9-9 |
| 执行日期:197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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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21日〔75〕民上字第39号函“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认为:
(一)精神病在未被确定为不治之症者,不轻易判离;
(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应分析患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群众的意见。如认为可判决离婚时,应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必须对患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即确定对方或其他一定的人负责,以保证患者日后的权益。问题的实质不在有无诉讼代理人和缺席判决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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