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法律法规 > 婚姻法规 > 赡养、抚养、抚育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的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19:53:3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3-7-4
执行日期:1963-7-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院办字第5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汤家林生父要求她赡养问题,我院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如果汤的生父将其自幼送人抚养时,是有意不尽抚养义务,现在汤家林有理由拒绝其生父的要求,但在其生父年老体弱、无以为生的情况下,也可说服汤家林对其生父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本人坚决不愿意也不能勉强。如当时汤家林生父确因生活所迫,无力抚养将女儿送人抚养,则应按婚姻法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认为汤家林对其生父已无赡养义务,而仍应对其生父适当担负一部分生活费用。

  由于汤家林父系刑满释放的反革命分子,汤家林除应与其划清政治上、思想上的界限而外,不应接其父亲至新疆共同生活。此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嫁女儿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