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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17:00:26

【实施时间】1994-02-07

【发布单位】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最近,有个别城市,以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有的小至零点一平方米单位产权) 的方式向社会出售整座房屋。这一做法意在集资,明显地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集资问题的有关规定。以这种方式出售房屋,被集资方与集资方是一种债权关系,不是 房地产的产权关系。如对此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即不符合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有关法规,还将给房地产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带来混乱和留下种种隐患。因此,各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国家有关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法规,不得给以上述方式出售的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或以其他名义颁发具有确认产权性质的任何证书。正在颁发的,应立即停止;已经颁发的,应宣布所发证书无效,限期收回。我部曾以建房[1993]571号《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发放任何具 有确认产权性质的房地产证书。现发现个别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上述方式出售 的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对这种违法行为,各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应予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请各地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如有上述问题应立即制止,及时纠正,通过新闻媒介广为宣传国家关于房地产产权管理方面的法规,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我司。

附件:《上海及时制止一起非法集资活动》(略) 199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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