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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5 19:27:42

劳险字[1988]2号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 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 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劳动部 
                     198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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