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工伤保险 > 文章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因工(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4:56:41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通告[2000]第2号 发布日期:2000-1-5 执行日期:2000-1-1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文    号:宁社险字[2001]03号 发布日期:2000-1-8 执行日期:2001-1-1
各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农垦、水利统筹办,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随着社会保险政策的调整和管理的社会化程度提高,原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算的补充通知》(宁劳人(险)字[1994]324号)文件中就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的规定已经显失公正,停止执行。应统一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
    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