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综合规定 > 文章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费惠新不能享受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6:26:45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京劳社就复[2001]499号 发布日期:2001-8-16 执行日期:2001-8-16
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你公司7月30日《关于执行劳动争议终审判决中所遇到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请示中关于费惠新不能享受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意见》(京政办发〔2001〕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中第三条第四款论述的“对大龄下岗职工实施保护性政策。……”其对于适用的人员首先应是下岗职工,即符合《北京市下岗职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与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领取了《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的人员;并且符合“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

  二、16号文件下发生效时间为2001年3月9日,而费惠新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发生在文件生效之前。

  鉴于上述原因,费惠新不属于16号文规定的适用范围,不能享受大龄下岗职工的保护性政策。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
    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