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综合规定 > 文章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8 14:54:09

 
发文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文    号:沪民优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8-22 执行日期:2005-7-1
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对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即: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2005年护理费新标准计算基数为2,033元/月。

  三、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
    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