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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7 20:58:13

发文单位: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4-15 执行日期:2004-4-1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关于调整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劳社[2004]2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独山子区、乌尔禾区、白碱滩区、克拉玛依区统一执行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480元整(本次调整的企业最低工资不包含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独山子区、乌尔禾区、白碱滩区、克拉玛依区统一执行我市最低小时工工资标准,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调整为:

1、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按规定缴费比例执行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每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元。

2、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由职工个人按个体劳动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执行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每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元。

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均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各种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

3、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最低工资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应当大于或等于480元加上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加基本医疗保险加失业保险)加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征缴额的计算方法为:(1)基础性养老保险劳动者个人的征缴基数为劳动者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若劳动者的上年平均工资低于全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则按不低于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2)医疗保险金劳动者个人的征缴基数为劳动者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若劳动者的上年平均工资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则按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失业保险劳动者个人的征缴基数为劳动者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若劳动者的上年平均工资低于全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则按不低于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4)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月住房公积金计算方法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劳动者)。

五、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通知规定。

六、各区各企业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宣传,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加强监察,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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