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95]39号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削定本实施方案。 —、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所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以全省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四、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ll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3%,逐步提高到8%。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记人的部分。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7%,逐步降低到2%。 上述两项之和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0%的比例保持不变。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三)个人帐户中储存额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五、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缴费年限(本方案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及以上的人员,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均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即: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社会性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1、凡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三年内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汁发办法计发的同时(职工基本工资封定在改革的前一年),再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办法计发的月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X增发比例 确定增发比例的原则,是使同一工资水平的职工,后离退休的养老金比先离退休的略有增加。具体增发比例为;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8%增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发2%;满20年不满 25年的,增发2.2%;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发2.4%,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发2.6%;满35年以上的,增发2.8%。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一律增发1.8%。 3、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三年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期间的储存额,再除以120,计算出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X系数÷120 · 系数是根据职工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目的是为了推算出职工全部工作的储存额,以合理调整过渡期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使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趋于合理。 少数离退休人员按第3条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2条计发的金额,可按第2条计发标准补齐。 (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本方案实施后,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方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方案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六)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职工离退休前死亡或离退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没有领完而死亡,可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由企业缴纳划转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养老金、直至本人死亡。 (九)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的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 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全省职工工资增长或物价指数情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逐步建立起我省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 七、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国家提倡和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方式、标准等由企业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八、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一部分记入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以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施方案中的社会性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 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离退休人员的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正常凋节制度所需的资金。 (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为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少数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的困难,须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办法另行制定。 (三)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职工的共同财产,必须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 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省地(市)、县三级均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九、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的职能,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当前应做好养老保险费用的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过渡工作,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 的,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养老金。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争取在短期内做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 逐步建立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实现离退休人员主要由企业管理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 十、其它 (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各行署、省辖市政府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方案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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