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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3 15:23:07

皖政[1998]5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亳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实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省级统筹具体实施步骤
   第一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第二步实现全省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支付项目,统一管理,并调剂使用基金。
  第三条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原则
  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调剂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分散支付风险,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省级调剂金制度的运作方式
  实行省建立调剂金和市、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后备基金(以下简称“后备基金”)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市、地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资金缺口,以省级调剂为主,市、地解决为辅。其具体比例为省级调剂金承担80%,后备基金解决
20%。  
  第五条 省级调剂金的筹集
  (一)省级调剂金的征集基数为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二)省级调剂金的征集比例,根据上年度省级调剂金使用情况和当年实际需要,每年由省劳动厅商省财政厅提出,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1999年省级调剂金的征集比例为上年度各市、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三)省级调剂金在市、地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全额结算,差额缴拨。
  第六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本方案试行期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仍按省劳动厅批复各市、地1998年的企业缴费费率执行。
  第七条 省级调剂金的使用
  省级调剂金用于市、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缺调剂。
  (一)省级调剂金的计算方式
  上缴省级调剂金=上年度本市、地全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X1%。
  省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及调节系数的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一、二。
  (二)市、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余缺的计算方式
  基金收支余缺=职工人数X目标覆盖率X目标收缴率X职工平均缴费工资X缴费费率-离退休费用总额-应提省级调剂金
  职工人数为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地企业职工人数;缴费费率为企业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之和;目标覆盖率、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由省劳动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离退休费用系指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其待遇。各地自行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仍由各地负责解决,今后在统一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逐步冲减。离退休费用总额的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三。
  (三)对各市、地实行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
  1999年考核的工作目标:
  1.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覆盖率:
  国有企业职工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要达到100%;
  非国有企业职工(包括集体、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尽快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9年,在各市、地上年末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非国有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50%以上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的职工人数,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职工人数为依据。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目标收缴率:
  各市、地当年实际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达到应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90%以上。
  3.职工缴费工资:
  职工缴费工资应按企业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工资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地企业职工人均工资的,按市、地企业职工入均工资为职工缴费工资。
  今后每年考核市、地的养老保险工作目标由省政府组织,对完不成工作目标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市、地自行解决。
  第八条 省级调剂金的缴拨程序
  省级调剂金按年初预算分解,按月上解、下拨。
  (一)省级调剂金的上解,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逐级上解,上解的调剂金转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直至上解到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二)省级调剂金的下拨,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逐级下拨,下拨的调剂金转入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直至下拨到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三)市、地不按时上解省级调剂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要求,省财政部门对拖欠省级调剂金的市、地按年等额扣减其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款。所扣减款额全部转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第九条 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调剂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预、决算制度。
  (一)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省级调剂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经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省级调剂金存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为了便于周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中留足两个月的调剂周转金。省级调剂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调剂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省审计部门定期对省级调剂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后备基金
  (一)按本方案第七条(二)款规定的计算办法,当年出现养老保险基金赤字的市、地,应按赤字总额的20%建立后备基金,以解决本地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缺口。
  (二)后备基金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多渠道筹集解决。
  第十一条 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仍留存市、地,由
  各市、地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市、地级统筹调剂,以及基金征收困难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本方案实施后,各市、地使用积累基金须经省劳动厅同意。
  第十二条 中央11个行业统筹企业(以下简称“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后的管理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省社
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从1999年起调整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用3至5年时间统一并轨到地方企业缴费费率。具体缴费费率调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剂金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经济效益好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根据原有关规定,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待遇高出国家和省规定的,应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在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直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审请,经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调剂金给予专项补助。
  (二)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纳入省级调剂金调剂范围;对弄虚作假,少缴、多领省级调剂金的,一经查出,应全额追回少缴、多领款项,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本方案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本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差额上解、下拨省级调剂金的计算方法
  1.地市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含上解调剂金)结余时:
  差额缴拨调剂金=上年度全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X1%X0.8X调节系数;
  2.地市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含上解调剂金)赤字时:
  差额缴拨调剂金=[上年度全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X1%+基金收支差额]X0.8X调节系数;
  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上解调剂金数额。
  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下拨调剂金数额。
附件二
  调节系数的计算
  确定调节系数使用的指标包括全省平均赡养率,全省养老金干均替代率,地、市实际赡养率,地、市实际养老金替代率。具体计算方法为:
  1.需下拨调剂金地、市的调节系数计算办法为:
  地、市实际赡养率÷全省平均赡养率X0.2+全省平均养老金替代率÷地、市实际养老金替代率x0.8
  2.需上解调剂金地、市的调节系数计算办法为:
  全省平均赡养率÷地、市实际赡养率X0.8+地、市实际养老金替代率÷全省平均养老金替代率x0.2
  3.调节系数取值不大于1。
  4.全省平均赡养率和平均养老金替代率由省劳动厅经测算后公布。
附件三
  离退休费用总额的计算办法
  离退休费用总额=实际离退休人数X人均离退休费
  其中:对当年基金收支出现赤字,需由省级调剂金予以拨补调剂的地市,其人均退休费用标准低于全省地区或省直辖市人均离退休费标准的,按实际人均离退休费计算;高于全省地区或省辖市人均离退休费标准的,按全省地区或省辖市人均离退休费计算;全省地区人均离退休费标准和省辖市人均离退休费标准,每年由省劳动厅经分别测算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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