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发[1999]37号 关于我省归侨职工退休后增发退休补贴费的通知 各市、行署人事局、侨办、财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我省归侨职工,退休后增发退休补贴费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国后,凡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含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在我省办理退休时,连续工龄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可按本文规定增发退休补贴费。 二、上述人员退休后增发的退休补贴费幅度:机关事业单位为补足本人退休前的原工资;企业中的归侨职工,在现有的退休养老金基础上,每人每月补贴50元。机关事业单位原工资指:国家机关的归侨职工,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事业单位的归侨职工,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即活的部分)。其中,未参加工改的,主要指本人的保留工资。 三、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之前没有认定的,应同时办理认定手续。 四、归侨职工增发退休补贴费的审批,由归侨职工所在单位凭省侨办审批的《归国华侨身份认定表》,填写《安徽省归侨职工退休后增发补贴费审批表》一式3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企业报省劳动厅审批,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市地以下按同渠道办理。 五、经批准后增发的归侨职工退休补贴费,仍由原单位按月发放。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列支,企业在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中列支。 六、本次给归侨职工增发退休补贴费的时间,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归侨职工,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同时办理审批手续,也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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