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08年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标准初步统计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5505.42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1055.13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5467.08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053.47元/年;
五、丧葬费9659元